各科室:
现将《“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2017年11月11日
附件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三公”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完善“三公”经费支出报账流程,促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方法〉》(赣办发〔2014〕11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赣财运〔2016〕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述
(一)“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
(二)“三公”经费支出应采取银行转账(包括电汇等)、公务卡等方式结算。发生前(不可事后补办)须由经办人员(由医院办公室指定专人)在财政部门设定的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作为必备的报销凭证之一),经费发生后经办人员应提供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或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以及在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3项明细账单(税务发票、银行票据、消费明细清单简称“三单”,下同),财务方可报账;报账人所提供“三单”的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
(三)若是由注册商家负责录入、上传消费明细,“三公”经费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商家如实在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消费明细清单。具备打印条件的商家,单位付款后由商家直接在监管平台中打印消费明细清单,未配备打印机的,可在报账时,由经办人员在监管平台中查询打印消费明细清单。
(四)“三公”经费原则上不得在未取得公务消费商家资格的商家发生。如遇特殊情况,需事先经过医院办公室备案;在本省外或非注册商家(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册)的“三公”经费支出,在审核报账时,由经办人员登录监管平台自行录入、打印消费清单,经办人员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在医院内部食堂进行公务接待的,比照注册商家管理,其内部结算票据,在报账时按相关规定视同发票。
(六)“三公”经费监管平台已经实行实时预警监控,对“三公”经费支出数据会进行自动扫描管理,对出现有香烟、会所等按国家规定不能报账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预算总额、支出标准的,平台自动预警,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将不予报账。
二、具体规定
(一)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经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医院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行政级别和人数、接待事项等实际情况提出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1)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
(2)接待对象一般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工作餐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一般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如若确需安排车辆接送,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1.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医院办公室提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监察审计科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2.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3.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
(三)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等。
1.医院办公室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计划安排表,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院长办公会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报销出国(境)发生的交通、住宿、培训、伙食补助等费用。
2.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三、“三公”经费监督
1.“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2.财务科按季度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财务科根据“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规定和管理要求,准确编制“三公”经费预决算。经过审议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财务科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4.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审计科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