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规范医院行政业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经费,确保行政业务正常用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了《行政业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业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
行政业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政业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经费,确保行政业务正常用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医院行政业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坚持方便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车辆主要供医院开展业务工作使用。
第六条 行政业务活动用车范围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基层帮扶、爱心义诊、专家讲学、国际交流、机要通信以及应急保障等。
第七条 节假日除特色业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安排用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行正常工作日外派车单制度。即正常工作时间外凭派车单使用车辆,申请科室负责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核签后,凭单用车。正常工作日外因临时急需使用,则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办公室负责派车单存档。
第九条 严格控制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办理油卡需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司选择。加油卡由驾驶员充值,驾驶员持卡到加油站加油,一般情况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办公室负责登记油耗情况及行驶公里数,建立相应台账。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入库停放制度。车辆完成用车任务后应入库停放,如发现无故不入库停放,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节假日期间车辆封存停驶,封存期间,驾驶员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车辆用于非医院行政业务活动,禁止将车辆用于私人事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和使用,如有违反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与保险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勤检查、勤维护驾驶的车辆,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国家、省、市以及医院相应的管理规定办理维修、保险。
第十四条 购买保险应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保险公司选择。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市中心城区因开展业务需要(应急保障工作除外)未使用公车的,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车辆相关费用的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查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购买保险费用原则上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必须按“三公经费”管理遵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卫财务字〔2016〕11号)进行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申请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严格按照三公经费报销程序进行。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调度,服从安排,坚守工作岗位。
3.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如因饮酒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自觉维护医院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7.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严格执行医院的请销假制度,请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医院的统一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