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学会: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尽快共同核实辖区内2005年6月1日—2009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情况,并于2010年3月2日之前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送两厅。2009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异常反应补偿情况按照办法所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材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费用审核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所有统计数据应出具统计部门证明材料。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两厅反映。
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