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发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
位,各人民团体:
《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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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机要局 2011年2月21日11时25分发出
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阻碍了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采取专项治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自查白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得到切实规范,医药卫生行业风气明显好转,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卫生、发改(物价)、药监、工商等具有医药购销监督管理职能和医疗服务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机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施行。
重点治理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药品采购、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政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卫生、发改(物价)、药监、工商等具有医药购销监督管理职能和医疗服务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证照的审批发放,对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批价及审批,以及其他涉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审批随意性大,违法违规审批,借职务便利收受工作对象钱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
(二)药品招标中的突出问题。参加药品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标信息、利用职务便利影响专家公正评标议标、工作中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药品集中招标工作机构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招标程序不公开,受理反馈招标投诉、申诉、举报不及时,对不良行为处罚、中标品价格动态调查整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相关部门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是否存在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药品采购中的突出问题。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违反备案采购制度,随意大量采购备案采购药品等问题。 药品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
(四)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医疗服务中是否存在开。医疗服务中是否存在“大处方”、乱检查、开单提成或索要回扣、“红包”,接受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处出考察等活动问题。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信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等问题;是否存在对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乱加价、医疗服务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计价等乱收费问题。
三、专项治理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2011年3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召开全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各级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廉政帐户,并在同级公立医院设立举报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91----6291016;电子邮箱:sjw—jfs@jiangxi.gov.cn;廉政账户:江西省监察厅,建行南昌豫章支行,36001 050780059000028)。逐级举办专项治理工作业务培训班,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方法步骤、治理原则及需要把握的其他问题。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增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二)自查自纠阶段(4--5月)。各地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并按规定时间向同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于-5月31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阶段(6--7月)。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下而上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公立医院全面检查,同时检查50%以上的设区市市直公立医院和若干县级医院、民营医院(检查方案另行发文)。市、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此办法组织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严格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抓好落实、处理到位。
(四)总结评估阶段(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岗位职责、社会影响以及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深入分析、深刻反思,剖析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尤其要结合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完善廉政预警和内控防范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深化治理成果。医药卫生系统结合民主评议,总结表彰一批先进典型。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报省专项诒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问题处理应把握的几个原则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立足自查自纠,重在问题整改,坚持宽严相济、惩防结合。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
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违规资金,要依纪依法进行收缴。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除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外,还要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专项治理期间及专项治理结束后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涉药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问题,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或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成立由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的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下设综合协调组、监督检查组和民主评议组,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地要逐级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领导及办事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同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查办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和医疗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并结合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严明工作纪律,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层层发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开展警示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启发引导有关人员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注重正面教育和引导,结合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发现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踪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政策交给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专项治理重在解决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教育干部和从业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治理什么问题的原则,既要全面自查自纠,又不能搞人人过关。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把那些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要针对需要查纠问题的不同特点,把握好工作的着力点。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政行为方面,要着力强化监管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在药品招标方面,要着力完善平台,规范流程,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评标议标机制;在药品采购方面,要着力完善和落实医院药品采购制度,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在医疗服务方面,要着力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解决过度医疗、乱收费等增加群众负担的问题。
(四)坚持查纠结合。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网络举报作用,拓宽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条督促整改。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善于从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线索,组织力量进行筛选排查、分析研究和判断甄别确定重点集中查处。对涉案金额高、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同时要准确掌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一般性错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达到教育多数、惩治犯罪的目的。在查纠问题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广大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五)注重长效管理。坚持专项治理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紧密结起来,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与严格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综合治理。要针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院务公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效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医药体制改革,加强源头治理,努力解决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要在医药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腐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抗防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