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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1 08:38点击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0] 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6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即赣府厅发〔1994〕17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排列位置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格式》执行。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注位置与密级标注位置相同,密级公文,则标注在“密级”下面。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位置按电报设定的位置标注。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号公文由发文机关加“文件”组成;特定格式公文,如命令(令)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令)”组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名称加“会议纪要”组成;其他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除明电外,用红色标识。 

  (五)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位置,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左侧排列,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居中排列。 

  (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在公文首页文头与横线之间右侧。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发号公文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其他公文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排列。有些不便于在公文首页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政府令、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可置于公文主题词之下,抄送(抄报)机关之上。主送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件和公文应当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当在附件的首页左上角注明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用附注,如“此件登《江西政报》等”,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置于抄送(抄报)机关之上,成文时间或附注之下。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公文印发机关置于抄送(抄报)机关之下(无抄送、抄报机关的置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置于印发机关右侧,印发份数置于印发日期之下。翻印公文,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置于印发标识之下相应位置,翻印发送范围置于翻印份数的左侧。 

  (十六)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十七)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用小于10号小标宋体,具体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及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批语、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3号楷体,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签发人(签人)3字、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抄报)机关以及印发(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翻印范围等均用3号仿宋体。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要行文。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者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不得报送其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报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和“意见”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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