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正式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医院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差事前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过程中,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报销需后附出差审批单、公务卡刷卡小票、住宿发票、会议发票等原始单据,单据不全的,财务科将不予报销。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医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软卧。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根据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出差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详见附表 赣财行【2016】14号.pdf。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省外出差伙食补助均每人每天100元。吉安市范围内(不含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出差,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不含吉安市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单位按照本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市参加单位指派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回单位按照医院《在职人员报考学校、进修学习和参加学术会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报销。15天以上(包括15天)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补助4元,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节假日医院组织下乡义诊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30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赣财行【2016】14号.pdf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财行【2017】25号.pdf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