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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3 16:25点击数: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图为当年《山东民兵》杂志刊发的宣传画。(资料图片)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史经验,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任务的胜利完成。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随后开展的整党活动,加深了党员干部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查处了一批党员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进一步纯洁了各级党组织,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巨大作用。

通过《决议》,思想上拨乱反正

1981年6月27日至29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新中国成立32年来的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和经验教训作出了正确结论和科学总结,充分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

《决议》的出台,是党开展拨乱反正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了从根本上纠正“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上来,必须正确地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走过的历史道路,科学地总结党在这个时期的历史经验。

1979年11月,在邓小平亲自主持下,《决议》起草小组成立。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邓小平先后十多次召集起草组开会,对起草工作发表了许多重要指示。他强调,《决议》总的指导思想有三条:第一,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这是最核心的一条;第二,对建国30年来历史上的大事,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包括一些负责同志的功过是非,要作出公正的评价;第三,对过去的事情做个基本的总结,这个总结宜粗不宜细,总结过去是为了引导大家团结一致向前看。

到1980年10月,数易其稿的《决议》草稿写出后,先后在党内进行了几轮大的讨论,而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反复修改,直至对重大问题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召开预备会议,对决议稿进行了第四轮大讨论。预备会议期间,邓小平发表讲话,对决议稿给予高度评价。

《决议》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历史,总的说来,是我们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历史。《决议》实事求是地评价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指出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必须继续坚持毛泽东思想,以符合实际的新原理新结论丰富和发展我们党的理论。

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议》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的制定,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纪律检察机关为纠正不正之风所做的工作,提高了党的战斗力”。

修订党章,开启党的建设新征程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重大命题,回答了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走什么样的道路这一全党和全国人民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成为指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旗帜。

邓小平在开幕词中指出,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要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要在认真学习新党章的基础上,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

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党章进一步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在党的纪律方面,新党章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作了比较具体严格的规定,“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权等也作出新的规定,明确了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明确“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明确“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党章同时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党的十二大在党的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也同时选出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些延续至今的做法,都源自党的十二大。从十二大党章开始,每次新修订的党章都重申,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在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上,新时期逐步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决定、条例以及各项单项法规为主体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整党,加强纪律纯洁组织

十二大提出,根据党的现状,从1983年下半年起,用三年时间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使党风根本好转。

1983年10月11日至12日,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正式拉开了全面整党活动的序幕。此次整党总的目的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依靠全党同志的革命自觉性,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执行党的纪律,揭露和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和组织严重不纯的问题,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提高全党的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更加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整党的基本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在整党过程中,一切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要坚决解决,不要拖延,使党内外群众随时看到整党的实际成效。

从1983年下半年到1987年5月,整党活动分三期在全国自上而下展开,这是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历时最长、规模最大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整党。

参加第一期整党的有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一级的领导机关,共159个单位,38.8万名党员,其中高级干部较多。参加第二期整党的主要是地县两级和相当于这两级的企事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第三期整党主要在农村区乡中进行。到1987年4月中旬,全国近百万个基层党组织和近2000万党员参加的全国农村村级整党在绝大部分地区基本结束。1987年5月26日,全国整党工作总结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全面整党结束。

经过整党,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加深了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自觉性;各地查处了一批党员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各级党组织认真清理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三种人”。据统计,通过三期整党,共清理出“三种人”5449名(不含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出犯有严重错误的人43074名;通过党员登记和组织处理,开除党籍的共有33896人,不予登记的90069人,缓期登记的145456人,受到各种党纪处分的共有184071人,使各级党组织进一步纯洁,同时深化了全党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王守宪 甘超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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