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188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已于2009年10月21日,对采购服务平台中相关品规的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尚未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的剂型或规格,其价格暂不调整,待江西省发改委的文件下发后遵照执行。
二、按“通知”规定,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指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中成药和原研制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其价格暂按原价格执行。
附件:1.调整中标价的品规目录
2.调整最高零售价的品规目录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